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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湖南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评分标准和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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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湖南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评分标准和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湘建房〔2006〕385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我省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原来执行的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优秀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检查评比工作,真实客观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项目的实际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检查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现将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2、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单栋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其他综合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工作生活混合区、工业区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广场、公园、街道等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住宅小区和办公场所入住率或使用率达70%以上。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优秀物业管理企业
 
1、管理两类以上物业,管理项目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2、近三年内,至少有一个管理项目获省优以上称号。
 
3、公司取得资质3年以上,并按要求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4、近三年内,无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各地每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初查推荐工作,11月份由我厅组织考评。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各地在进行推荐申报时,要坚持标准,从严审查。
 
三、湖南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和湖南省优秀物业管理企业为年度荣誉,是对其在过去一年中所作出的工作成绩的肯定和表彰。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项目和企业,将授予“湖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湖南省示范物业管理企业”称号,获得此称号的项目和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未达到省优标准的将取消相应称号。“湖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将重点推荐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此项工作将从2007年开展。
 
   四、原湘建办〔2000〕第73号《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司〈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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