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业委会权利增加业主不缴物业费要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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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业委会权利增加业主不缴物业费要被曝光
物业管理规范下发业委会明晰其主体地位
规范下发强调业主主体地位
示范文本规定:欠费( )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
6月23日,市住建委发布《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提出,业主长期欠物业费将被曝光,但欠费多长时间被公示由小区业主自己决定。
从此次下发的三项规范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对于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进而影响物业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业委会有权通过曝光提醒的手段督促个别业主按时缴纳费用,另一方面,此次规范明确了业委会代表行使维护业主权益的行为,只有在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才可以采取公布曝光的举措来督促欠费业主缴纳费用。
由此我们知道,这一系列方案的提出,某种意义上讲,印证了业主与物业服务者之间的主次地位,同时赋予了业主客观公证对待物业服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详细
物业缘何占据强势地位
为何物业公司在服务业主时容易具有先入为主的心态?事实上,现在的物业公司基本都是暂时由开发商或代理商确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本质上是为业主提供便利的服务机构,前期物业公司的选择,一般经由开发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当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米,或前来投标的人数少于三人时,可以经政府批准采取议标的方式选定物业公司。
业主未入住,而物业公司已然被选定,从时间的角度,以及物业公司是在得到开发商授权的角度来看,本应服务于业主的物业公司难免在心态上产生变化,“物业服务”在不经意间变成了“物业管理。”
业主维权有法可依
身为业主,花钱购房是为了谋求更好的生活环境,谁能甘心买了新房却被一队“物业大兵”吆五喝六的指挥来、命令去!?业主出钱给物业公司,是为了寻求物业公司在各方面给予业主以关怀和帮助。常常听闻某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优异、安保人员尽忠职守。但当个别物业公司行使职权时,确有违背业主利益的不当行为,业主也完全可以可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详细
随着人们住房消费档次的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水平也有着更多的期待。物业管理直接关系到入住后生活的诸多方面,然而,初次入住小区的业主,对已然选定的物业公司不能要求更换,于是在选购住房是,签好物业管理合同,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尤为重要。 <<<详细
互惠互利业主物业齐心造就和谐社区
近些年,物业纠纷事件屡见不鲜,从众多媒体报道内容看,业主往往是纠纷的被侵权方。作为服务业主的物业公司,往往依仗拥有着开发商授予的“指定资格”,在一批年富力强的“保安队伍”支持下,在与业主的对峙中占据了上风。但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业主敢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但也有个别业主,采用拒不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对物业公司服务的不满。
事实上,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不是“寄生”而是“共生”。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业主出资维持物业公司运营,物业公司通过自身服务属性维护业主正常舒适的生活。只有当二者达到一种默契时,所谓的和谐才能确实融入到生活之中。
业主要求高质量生活水平,物业公司也要随之做出调整。迫于行业竞争压力,一些新兴起的物业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服务理念,打出了各种各样的广告招牌。譬如某物业公司,喊起了“服务‘先尝后买’”的口号。如此一来,业主的地位才得到了真正的体现。 <<<详细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是不容质疑的规则,然而对于一些购买房屋进行投资的消费者,购房后没有入住,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用?事实上物管费是从交房那天算起的,不管房屋有没有质量问题,物管费都是要交的。因为即使业主还未收楼,但物业的人员设备都在正常运转地为维护整个小区而服务。只是空置一年以内,物管费可缴纳80%,入住后须交100%。 <<<物业管理费用问题解答
ps:关于“物业”的解释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动产。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
2007年“物业管理”更改为“物业服务” ,从某种程度上是配合《物权法》的精神,突出尊重个人物权的重要性,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一直是第三产业,本质就属于服务行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