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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病愈降职当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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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病愈降职当门卫

 来源: 新民晚报 

向单位索赔80万元一审获赔3.5万元
  
陈先生原是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元老,已在公司工作了12年。但因为2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重病,他被公司以严重违反有关出勤规章制度为由炒了鱿鱼。经仲裁和诉讼,陈先生虽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却被降为月薪千元的门卫。陈先生一气之下再次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80万元。日前,青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公司赔偿陈先生3.5万余元。
 
请病假遭开除   
    1996
年,陈先生进入公司工作。因工作成绩优异,他被公司留下,并在2001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

  2007
716日起,陈先生患重病后请病假休息。谁知,当月公司就向陈先生发出开除通知书。为此,陈先生于同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获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在去年3月作出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
 
回公司当门卫
 
尽管恢复了劳动关系,但陈先生与公司的矛盾却越积越深。公司只同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合同,同时故意降低其职位,把原是副总经理的陈先生派去当门卫。陈先生认为,自己原来当副总经理时月薪为4500元,现在只有1000元,其中公司故意刁难的成分极大。所以,陈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及逾期赔偿金等共80多万元。
 
公司称,在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执行案件中,公司已经同意与陈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陈先生自己拒绝了。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规定签订与原来职位一样的合同。岗位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运营情况,工资待遇是按照岗位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的。陈先生已经病假一年,其个人能力不足以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的职务,考虑到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安排其做公司门卫,月薪1000元。
 
有过错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医疗期。因此在陈先生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陈先生的连续工龄已满8年以上,故公司应按他的病假工资基数的100%支付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陈先生要求公司再双倍支付此期间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008623日双方到庭办理恢复劳动关系事宜的手续,但因公司提供的岗位与工资发生变动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先生因此于当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这完全是由于公司的过错造成陈先生的工资损失,公司应当赔偿陈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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