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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区竟有两个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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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一个小区由两个物业公司在管,一边是小区业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日常事务;另一边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着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按判决书规定2010年3月24日之前,深圳市民宁物业公司应当向原告第三人莲花物业公司移交民宁园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权。

  【本报讯】(记者 黄青山 实习生 何可人)一个小区由两个物业公司在管,一边是小区业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日常事务;另一边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着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不久前记者接到市民报料,了解到位于福田区彩虹社区的民宁园发生了这样的奇怪事。

  记者上周来到民宁园,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主告诉记者,业委会和原来的物业公司分别在小区出口处、电梯、公告栏等位置张贴针锋相对的公告、温馨提示。有的住户拒不交停车场管理费与管理方发生纠纷。有的怕麻烦还在交,管理非常混乱。业主担心,如此僵持下去,小区的管理秩序随时可能出新乱子。

  记者找到了民宁园小区业委会主任陈波。陈波介绍说民宁园是2001年入伙,由民宁物业公司管理。2005年10月小区业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更换了物业管理公司,莲花物业进驻。但是之后民宁物业迟迟不肯撤出,继续在小区出入口设卡收取停车费。业委会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民宁物业应该向新的物业公司移交管理权,并且移交维修资金结余及其服务期间形成的所有资料。但是民宁物业迟迟没有交出。随后业委会不断向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反映,并在2007年将民宁物业告上法庭。福田法院判决结果判令民宁公司撤出民宁园,并向业委会移交场地、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民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1月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生效确认时间为今年3月14日。按判决书规定2010年3月24日之前,深圳市民宁物业公司应当向原告第三人莲花物业公司移交民宁园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权。

  法院判决书白纸黑字,为何民宁物业还是不走?民宁物业的负责人魏喜良告诉记者,2008年10月,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打官司期间,莲花物业在民宁园服务期届满,主动提出不再续签服务合同,并于2009年4月与深圳花样年公司签署了交接协议。业委会认为既然莲花物业与花样年已经完成交接,民宁物业应当依法向花样年公司移交停车场管理权。但是魏喜良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由莲花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因此民宁物业不能把管理权移交给花样年。魏喜良表示民宁物业并非不肯交出停车场管理权,不过坚持要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3月25日、30日、31日,莲花街道办事处和彩虹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先后三次对民宁物业与小区业主代表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并未达成共识,一度陷入僵局。

  记者也采访了民宁园花样年物业蒲宗琴主任。蒲主任表示在此前的一次莲花街道办事处调解中,业主代表提出在地下停车场产权明晰之前,由业委会、民宁物业、花样年物业成立三方共同管理的账户,存收相关费用。但是民宁物业认为这一提议没有法律依据,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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