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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你的物业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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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于配套设施,如会所、游泳池等,小业主是否享有一定的产权。
对于配套设施,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列为应缴地价的建筑面积,发展商未售出的,则其产权属于发展商;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列明为“小区配套设施”,不计缴地价,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列明为“小区配套设施”,则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2.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附属的商业设施租赁给他人,是否要征求业主们的同意?
小区附属的商业设施如果产权属于发展商,则发展商可自由出租或出售;如果产权属于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与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协议,由管理公司按协议经营,经营收入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费帐目,补充物业管理费。

  3.业主是否享有所购房地产的户外广告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4.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享有楼顶、外立面处分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不享有楼顶、外立面的处分权,楼顶、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处分权应属于楼宇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业委员会的授权,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具体处分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分。

  5.地下停车库的权利归属如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地下停车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其权利归全体业主拥有;若在首次转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地下停车库的权利依据约定,经办理初始登记,确认登记人的权利。

  6.地下停车库能否办《房地产证》?
如果地下停车库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其权利归全体业主拥有,则不能单独办理《房地产证》;若地下停车库的权利在转让时有事先约定,并已缴清地价,办理初始登记时依据约定,确认登记人的权利,可以发《房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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