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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聘物管 业委会被判违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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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寮步镇太和花园新天地华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自行选聘新物业公司,引起业主不满,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业委会决定并向业主赔礼道歉。日前,东莞市第一法院判定业委会自聘行为违反物权法,败诉的业委会表示将要上诉。

  缘由:业主“被决定”

  这起官司源于业主“被决定”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

  5年前,新天地华庭原东莞市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30日。第一次合同期满后,远某公司继签合约。

  2009年4月23日,远某公司再次合约期满前发函业委会,期满不续约,在收函十五天内(即在2009年5月10日前)另聘请新的物业企业为小区服务。

  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5月9日,业委会召开会议选聘东莞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为新物业公司,5月22日业委会书面通知全体业主此决定。

  决定贴出后,新天地华庭的业主万某宇认为,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也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决定不合法。万某宇随后将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业委会决定、认定其与安某公司合同无效以及向业主道歉。

  业委会感到委屈的是:新物业公司管理更加完善,业主普遍满意。尽管程序不到位,也不应被告上法庭。因此,万某宇单枪匹马状告业委会,也被指责与原物业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激辩:新物业获好评

  尽管未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却以新物业符合全体业主利益和属于临时接管为由,认为安某公司不应被撤销。

  业委会主任谢某某、副主任谭某某和王某某回应,原物业远某公司的管理不善,小区数次发生盗窃案件。新物业安某公司进驻后,没有增加收费,反而减少了停车位收费。经对920户业主的问卷调查显示,97.17%的受访业主对安某公司的服务表示满意,98.91%业主认为比以前物业公司有进步。既然决定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就不应被撤销。

  业委会还回应,组建新物业受时间所限,业委会全体委员和部分业主代表共同参与选聘,最后与安某公司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书》,而非正式受聘。开业主大会正式选聘出新的物业,安某公司将在指定期限内撤出。

  对于赔礼道歉,业委会认为原告万某宇只是众多业主中的一员,并不能代表所有的业主,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其他业主提出这个要求,因此无需道歉。

  法院:业委会有两处错

  自聘物业违反物权法: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选聘物业公司是业主享有对小区共同管理的权利,应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无权自行决定选聘或解聘哪家物业公司。

  因此,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自行选择了安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业主享有共同管理小区的权利。

  业主万某宇在一年期间内行使业主撤销权,请求撤销业委会选定安某公司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黑体)“临时接管”属于越权:业委会“临时接管”说法也被法院驳回,法院两点意见认定业委会存在越权行为。

  首先,法律并无授权业委会不经业主大会可对小区进行所谓的“临时接管”;其次,原来物业远某公司去年4月23日向业委会发函表示到期不再续约,随后业委会的委员自行开会决定聘请安某公司,该公司去年5月进场后,业委会5月22日向业主发出聘请该公司的通知,而且通知中明确是业委会决定聘请安某公司,没有提到“临时接管”、没有提及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

  日前,东莞市第一法院撤销新天地华庭业委会选聘安某公司为新物业公司的决定,驳回业主万某宇要求业委会道歉的请求。新天地华庭业委会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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