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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要提前3月告知
[ 来源:河南商报  |     字体大小: | |      点击: 次 ]

  昨日,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得知,按照《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内,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日3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其中一方不同意续约的,应于合同终止日2个月前书面告知。

  若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管家”应及时书面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项目,“管家”想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有关内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报送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物业管理项目区域内公告10日。

  另外,物业管理项目尚未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同一物业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的,“管家”不能“被退出”。

  物业管理处处长程建颖说,这一暂行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下一步,房管局会根据实施效果,对暂行规定进行部分调整和修改,最终形成正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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