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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应该是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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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记者在有关物业方面的采访中发现:许多矛盾都是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双方关系的定位上,存在差异导致的。即使在业主内部、物业公司内部,这种关系的定位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于是,记者先后采访了十余名业主,新天物业、宏政物业、元博物业等物业公司,以及市物业处,并将各方的观点归纳如下。

  业主观点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应该是雇佣关系,业主是雇主,物业公司是被业主雇来服务的。既然物业公司是业主雇来的,就应该热情、周到地为业主服务。当业主遇到困难时,物业公司就应该以最快的速度来到业主家中,不应拖拖拉拉,甚至无理由拒绝服务。同时,物业公司还应该公示物业项目的每一项花销,让业主知道自己的钱花在哪了?花得对不对?值不值?

  物业观点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同时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既然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业主就应该了解物业公司的服务范畴,不能遇到什么问题,都要求物业公司去做。业主稍不顺心,就否认了物业公司以往的所有工作,甚至联合其他业主一同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无法继续有效地为业主服务,最终造成恶性循环。

  由于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有限,不可能服务得面面俱到,因此物业公司为了方便业主,推出了有偿服务。可如今许多本应有偿的服务都变成了无偿的,因为只要业主不满意,就会拒交物业费,尤其是在政府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更应注意这点。

  在物业工作中,许多业主都只要求服务,而忽视了物业管理的职能。如果不管理,任何小区都会乱成“一锅粥”,可是业主们整天拿物业费要挟物业,物业在管理中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政府观点

  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建立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应依照合同和相关法律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物业公司既要按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又要按照业主规约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业主既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又要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管。

  两者都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使小区物业保值增值、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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