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小区内二十余辆车一夜之间遭"破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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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
一夜之间,佳和苑小区内二十余辆车被划伤,而“受伤”最严重的车停放位置距小区门房只有不到4米。业主找物业讨说法,但物业办却认为没有责任就此做出赔偿。昨天上午,有业主一怒之下将被“破相”的小车横在小区大门内,弄得小区居民进出都成了难事。 一“破相车”距门房不足4米 昨天上午约11点20分,记者赶到位于草场坡的佳和苑小区时,发现五六辆车拥堵在门口,想进小区却进不去。而小区电动伸缩门内,一辆银白色的车号为陕d805**的“标致307”头北尾南地横在那里,将小区大门封堵住。走近一看,发现这辆车“伤情”惨重,左侧车身和车尾部满是划痕。 车旁的舒先生说,这车是他朋友的,朋友有急事不在现场。他说:“我们也是没办法,25日就找过物业,他们不予处理。”据舒先生说,24日晚上,他的朋友将车开进小区,当时按“过夜车辆”向保安交了6元停车费,就停在紧邻大门路一侧的第二个停车位上。25日早上8点多,他们准备开车离开时,却发现靠墙一侧的车身彻底“花”了。舒先生说,他们停放车的位置距离门房只有不到4米远,保安却对划伤全然不知。 二十余辆车“伤情”各异 事发时,紧挨这辆“标致”停放的一辆黄色小车的右侧车身也被划伤,车主王女士说:“我这辆车装了警报器,一碰就有声响,保安居然没有被‘惊动’?” 据悉,被划的车辆都是停放在进大门通道南侧和小区1号楼、2号楼之间的停车位上,总共有二十余辆。记者发现这些车辆“伤情”各异,有的沿车身划成“一”字形;有的划痕则形似“缝合的伤口”,长的划痕上再添小竖杠;有的直接成了“花脸”,毫无规则划满车的侧身和尾部。 昨天上午11点40分,经过各方劝说,堵在门口的车辆终于“让路”,候在门外的李先生等几位业主才得以驾车驶进小区。而此刻,大门已经被堵了将近两个小时。 值班日志记载当晚“一切正常”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些被划的车辆中,有在小区办了停车证的,也有的是按次交钱的临时停放车辆。 据悉,佳和苑小区内共有4个单位的家属院,这些院中院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安全事宜外,佳和苑小区每晚则会安排2名保安值班,从晚8点开始值班到次日清晨8点交班。一人负责门房安全,一人要在小区内间断性地巡查。 记者在小区门房查看事发当日的值班日志发现,在交接班时保安在值班日志上做了这样的记录:“巡查小区,一切正常。” 物业办称没义务赔偿 一夜之间,二十余辆车被划伤。物业究竟是否尽到了管理之责?是否应该就此赔偿?车主们将矛头直指小区物业。 佳和苑小区物业办的杨主任说:“一夜之间,小区内有这么多车辆被划伤,我们也很心痛,但我们物业没有义务来就此做出赔偿。”她说,她们小区内对临时停放的车辆,是按白天3元、过夜车6元来收取停车费的;而办了停车证的车辆,则是每月80元收取费用。“我们收的只是停车服务费,只是方便业主停车,不是保管费。而且单凭这几块钱,就要物业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这不现实,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她说:“如果小区内发生了车辆丢失案件,难道也得我们物业赔?” 对于小区物业办的答复,多位车主表示不满意。有人表示,他们会循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市民声音 为啥不装监控摄像头 记者了解到,大约从2002年佳和苑小区业主陆续入住以来,小区内业主车辆无端被划伤的事件,已经有五六次了。 对此,小区居民也是议论纷纷。“物业公司平时又是收物业费,又是收停车费,可车一被划伤,就不管了?”但大部分人对车主维权堵门一事,都持反对意见:“不管咋样,可以循正规途径来解决问题,像这样影响小区其他居民进出的做法不可取。” 有一位中年男士告诉记者,小区有十几幢楼,但却连一个摄像头都没装。“光靠保安走动巡查,怎么能保障小区安全?如果在小区停车通道都装上摄像头,这样的争议肯定就能避免。” 警方表态 恶意划伤车辆违法 据悉,车辆被划事件发生当日,已有群众向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报案。昨天上午,堵门事件发生时又有两位民警赶来调解。记者询问事件进展时,他们婉拒了采访,只说“我们也在了解”。 随后,记者就此采访了长安路派出所有关负责人。他们表示,派出所已受理此案,但案件还在调查中。警方还表示,恶意划伤他人车辆是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同时要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赔不赔要看是否尽到义务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俊表示,停车时收取的费用究竟是停车费还是保管费,司法实践中对此一直争议较大。 那么在小区内业主车辆被划伤,物业是否应该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张富俊说,这得看物业是否违反了和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譬如是否定时巡查、是否设定门禁制度对形迹可疑者进行盘查等。如果小区物业没有尽到适当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该在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若尽到义务,对超出了合理的注意范围外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