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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屋是否应缴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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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不久前,小区物业公司送来一张物业服务费通知单,上面注明了业主房屋的面积和单位面积物管费价格。我发现物业公司的计价面积,比我的住房面积多出8平方米,经咨询后才知道,计价面积包括地下室内的不到2米高的杂屋面积。但该杂屋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属附送的,不能办理产权。请问物业公司有理由收取我这间杂屋的物业服务费吗?
回答:物业公司不能以杂屋归你所有为由,向你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是,如果在物业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杂屋属于物业服务费计价面积一部分的,则应当按协议约定处理。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其中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你所购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所以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依据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因为你的杂屋层高只有2米,所以该杂屋不应计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中注明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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