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亮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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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颇多的《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印发,该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该办法明确了小区共有收益归属、物管不得指定装修搬运队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亮点1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办法明确规定了小区业主关心的共有收益归属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下称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益宣传时不能附带商业广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存入共有收益独立账户。
共有收益主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共有收益必须缴存于共有收益独立账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对共有收益进行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收益进行管理。居(村)民委员会监督使用。
亮点2物管不得指定搬运队
在不少小区,都发生“霸王搬运”的情况。办法此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装修期间要维持装修搬运秩序,避免争抢事件发生;发生打架、斗殴、涉黑等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办法规定:装修物料搬运实行明码标价;业主在承诺不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可自行聘请专业队伍搬运装修物料;装修期间可使用电梯搬运物料。沙石、水泥等必须做好包装,严格遵守电梯限重、限高等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为需要做防水处理的卫生间、厨房或其他用途,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等行为。
亮点3临时车位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经业主大会同意,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全体业主共有的临时停车位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试行办法规定,实行智能化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为每户免费配置三张小区出入证,机动车按一车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卡,非本小区住户租赁车位的应自费购买出入证。若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办证的,物管方可适当收取制作工本费。
亮点4旧住宅区物管政府有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对旧住宅区物业管理进行了探索。
办法规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供保安、保洁、绿化服务。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市、区、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统筹设立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对旧住宅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改造方案,建设围墙、岗亭、道闸、消防设备、简易垃圾中转站、物业服务用房等与卫生、治安相关的基本设施,相关建设应按法律规定办理手续。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鼓励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引入物业服务企业。
政府对入驻旧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接管资金补贴,作为前期启动资金。在两年内,给予物业服务费差额补贴,第一年补助服务费收取不足部分的70%,第二年补助不足部分的30%,如果全额收取服务费的,给予服务费用总额10%的补贴。具体补贴数额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旧住宅区整治工作领导组批复。